最新房地新聞
現在位置: 首頁最新房地新聞

買賣預售屋 換約當年度報稅 

更新時間:2012/08/14

工商時報【記者林淑慧╱台北報導】

財政部昨(13)日表示,買賣預售屋時若分年度支付買賣價款時,應按支付尾款當年度申報所得,但若尾款交付日期不明,則須在買賣雙方「換約」當年度,以獲取增值利益申報財產交易所得,課所得稅。

官員提醒,買賣預售屋財產交易所得,須在換約當年度認列全額損益,由於房地產交易金額龐大,賣方如果賺得多,以其他所得項目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稅時,可能適用不同級距所得稅率,稅賦因此增加。

財政部賦稅署官員指出,由於預售屋尚未建造完成,建商出售給個人,個人再賣給第三人時,因不動產沒有完成過戶,再轉售的就不是不動產本身,而是一種權利,轉售預售屋的個人,獲取的增值利益要按其他所得課徵所得稅。

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,買方通常會分次支付價款,若是以分期付款的交付日當年度認列所得,將產生單一交易,一筆所得因在不同年度收取價款,而分年認列損益情形。

官員指出,由於個人出售預售屋時,並未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,買賣雙方若分別在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,基於同一筆交易的損益,不宜分割於不同年度課稅,因此財政部規定,以交付尾款的日期當年度,為其財產交易所得的歸屬年度。不過,由於預售屋買賣是建立在買賣雙方契約關係上,其支付尾款時間,通常只有買賣雙方及建商才知道。

為避免課稅上爭議,財政部發布新解釋令,在尾款支付日期不明時,以買賣雙方到建設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異動當年度,作為所得歸屬年度。

累積訪客人數 690831 | 今日 165
經紀業證號/公會證號:1010203   統一編號:28706611   網站:http://www.洋銘全方位房仲.tw  
洋銘全方位房仲 | 專業團隊 值得信賴  地址: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65號11樓之1  連絡電話:02-27270515  Email:聯絡我們
本網站所有內容及圖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重製或傳送 | 網站管理